admin 发表于 2015-3-5 09:57:19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话语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18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话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话语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话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
审 判 员  黄键
代理审判员  彭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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