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5-4-23 10:04:31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高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50-18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被告高伟,济南市长清区我爱记歌词歌厅经营者,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路62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高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均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王知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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