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5-5-21 10:05:16

刘瑞霞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0号
原告刘瑞霞,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本渠,董事长。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三里庄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霞与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三里庄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瑞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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