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5-7-9 10:11:46

周某海与深圳市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周某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海负担。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gdsszszjrmfy/szslhqrmfy/zscq/201507/W020150706435278904381.jpeg

审 判 长  黄天姣
人民陪审员  赵 佳
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黎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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